教职工人事档案查阅注意事项
2019.4
1. 查阅档案人员,须为中共党员,人数应不少于2人;
2. 查阅单位如实填写《教职工档案查阅审批表》,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或支部书记)签字,加盖公章;
3.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4. 利用者须确保人事档案安全,严格防火、防水、防撕裂;
5. 严禁擅自抽撤、添加档案材料;不得涂改勾划、篡改伪造档案;
6. 不得擅自复制或摘抄档案内容。复制或摘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馆同意,并填写《复制档案材料明细表》;
7. 查阅时不得拍照和摄像;
8. 严禁将查阅的人事档案带出人事档案部;
9. 严禁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开人事档案内容;
10.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准交教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转让、出卖、交换、丢弃,用后自行销毁;
11.一经发现问题,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