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慎重对待档案材料的取舍,以保证档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实用。发现伪造篡改的档案材料要坚决清除,并上报学校,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从人事档案中剔除的材料,必须由专人审核把关。重要材料的取舍,应请示主管领导。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报送主管领导批准后,登记造册,再作销毁。需要暂存备查的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存入。
三、不属于归档范围,应退还本人的材料,应开列清单,经领导批准,个人签名后,退还本人;不宜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登记造册,予以销毁。
四、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人事档案材料。
五、近期形成的不符合要求,但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部门,提出意见,进行订正,限期退回。
六、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对来源、时间和对象不明的材料一般要查清原因,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七、归档的材料应统一使用A4规格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5mm装订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凡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书写的材料,均不能归入人事档案。
八、对应归档的材料,要逐份进行登记归档;并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