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保密承诺书

时间:2019-04-10浏览次数:

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保密承诺书

(2018年12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确认保密职责,增强保密意识,充分保证被利用的档案不丢失、不泄密,更好地为国家、学校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档案管理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3月1日国家监察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办字【2018】60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须签定本保密承诺书。

一、教职工人事档案不外借。任何单位不得查阅非本单位或非本部门教职工人事档案。特殊需要者,须经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询。

二、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理由

因撰写个人传记、生平、学术研究、外单位档案取证、干部考察、政审等,需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或从人事档案中获取相关材料的部门,须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查询。

三、查阅利用内容及范围

(1)履历类材料:可少量摘抄。

(2)自传类材料:可摘抄。

(3)考核、鉴定类材料:大部分不提供利用,少部分可摘抄,须经档案馆审批后方可利用。

(4)学历、职称类材料:可摘抄。

(5)政审、证明类材料:不提供利用。

(6)党团材料:根据利用需要,经由组织部或档案馆审批,可部分摘抄。

(7)奖励材料:可摘抄。

(8)处分材料:不提供利用。

(9)工资、任免材料:可摘抄。

(10)其他类材料:须经档案馆审批后方可利用。

四、材料复制

   1.查阅后若需要复印个别材料,须填写《教职工档案材料复制明细表》。

2.利用工作结束后,报送销毁档案材料清单。对上报或其他原因未销毁的档案材料,注明理由,报人事档案部备案。

五、档案保管与保护

1.利用者须确保人事档案安全,严格防火、防水、防撕裂;不得抽撤档案材料;不涂改、勾划;不转借;不给无关人员翻阅;不擅自复制或摘抄档案内容,复制或摘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馆同意。

3.严禁查阅人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查阅档案的内容。

4.查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应做到绝对保密,遵守相关保密制度,杜绝一切外传、失密、泄密行为。

5.严禁将查阅的人事档案带出人事档案部。

6.人事档案材料查阅全程严禁拍照、摄像。

7.学校人事档案库房作为机要重地,除人事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六、复制材料的保管与保护

1.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不准交教职工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

2.查阅人事档案应做到绝对保密,不得外传或泄密档案内容,复制内容应认真保管,用后自行销毁。

七、其他

1、我部门已仔细阅读《人事档案保密承诺书》,对其所列内容没有疑义,自愿承担档案保密义务,凡因本部门的行为造成档案失密、泄密及其他损失情况的,均由本部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造成的档案损失或责任事故,本部门按《档案法》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接受处罚。

2、本保密承诺书自承诺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保密承诺书一式二份,人事档案部、查阅部门各执一份。

三、本保密承诺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承诺单位领导(副处级及以上)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授权单位章(人事档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