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档案史料与实物征集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7号令)及《东北师范大学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丰富校史文化,规范我校档案征集、管理与利用工作,维护捐赠人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好档案存史、资政、服务、育人的独特功能,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征集范围
     主要包括人物档案与校史资料两类。具体如下:
1、人物档案
   人物档案指本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校友在从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外事、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学校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声像、图表、实物、数字产品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所有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1)    人物生平、传记、回忆录、回忆文章、报刊杂志的有关介绍、报道、专家
学者的评价材料等;
(2)    专著、译著、论文、译文、手稿、工作报告、讲义、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
笔记;
(3)    出席国内外重要活动的讲话稿、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影片;
(4)    反映或记载个人各个时期的重要成就或对当时社会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事
迹材料(包括照片、实物、书籍、报刊、录音、录像等);
(5)    学历学位证书、重要社会兼职聘书、省市、部级以上奖励证书、奖章和纪
念品;
(6)    其他具有较高保存价值的材料和实物等。
2、校史资料
指与校史相关、并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与实物。主要包括:
(1)反映不同历史时期校园面貌、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要成就及重要历史人物的照片、录音、录像、书籍、画册、纪念物等;
(2)学校各个时期的档案实物:印章、校标、校旗、校徽、证件(如工作证、学生证、借书证等)、袖章、纪念章、校内使用的票证、有学校标记的生活用具;学校早期形成和使用过的有史料价值的教材、备课笔记、教案、试卷、记分册、点名册等手稿;学校早期购买或制作的教学、科研、实验用教具,如教鞭、铁笔、钢板、蜡纸、手推油印机、各式录音机、仪器设备、工具、模型等;早期文具,如练习本、笔、尺、书包等;录取通知书、毕业文凭、毕业合影、分配工作通知单等;
(3) 与校史相关的传记、书信、笔记、日记等;
(4) 各个时期出版物,如各类刊物、印刷品,学校教职工主编的教材、专著、译著;
(5) 其他具有校史史料价值的资料、实物等。

二、征集方式
1、捐赠
    欢迎全校师生员工、校友、校友家属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支持学校档案征集工作,踊跃提供档案史料,慷慨捐赠档案实物。
2、复制
   个人收藏的重要史料与实物,经所有者允许,学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予以复制。如珍贵照片、图片进行翻拍或扫描、纸质资料予以复印、特别重要的实物进行复制等。
3、借用
    个人收藏的重要实物,本着自愿的原则,学校与所有人签订协议,根据陈列需要由学校进行担保借用。
 
三、相关规定
1、征集的物品必须是捐赠人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2、接受捐赠时,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与捐赠者办理相关手续。
3、征集的重要物品,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捐赠物品的种类、质量、估价、数量、用途,捐赠时间、方式及双方签名等。
4、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捐赠物品移交给档案馆。所捐档案及实物由档案馆保存,捐赠者可随时利用。
5、接受捐赠后,档案馆应给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超过500元的捐赠物品另外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编目,入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6、除捐赠人的特殊要求外,应定期公布受赠物品的目录和捐赠人名单,定期编辑捐赠荣誉册。
7、受赠的物品及其增值属于学校的公共财产。档案馆应主动接受学校与捐赠人的监督,定期向学校报告受赠物品的使用、管理及利用情况。
8、学校设立专项基金,作为档案征集工作活动经费,对档案征集与捐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组织领导与实施
由主管校长负责的“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为档案史料与实物征集工作的咨询领导机构,负责对档案征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馆负责具体实施。
 
          本办法经2013年6月?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档案馆